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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州市出台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

  德州3月14日讯(德州台 杜娟 齐河台 赵志涛)日前《德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出台,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,应按规范独立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,保证检测活动的客观性、公正性,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负责。 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,规范社会环境检测行为,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参照《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》,制定了《德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》。本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。 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德州市环保局将上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,提请将其从《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》中予以删除:未按照备案的检测方案予以检测,检测时间、频次不符合要求的;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;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的;监督发现的检测质量问题,预期仍未整改的;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的;其他影响环境检测活动客观性、公正性的行为。 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,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,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,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。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,依法予以处罚,并列入黑名单,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委托检测任务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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